最低工资上调 淄川张店临淄按1810元执行
5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1640元、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16.4元、14.7元。新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5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1640元、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1元、16.4元、14.7元。新标准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按照通知中的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淄博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档执行。淄川区、张店区、临淄区按1810元和18.1元执行,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按1640元和16.4元执行,高青县、沂源县按1470元和14.7元执行。
根据通知,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临淄信息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