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免费开通店铺
当前位置:临淄百度信息港 热点资讯 财经信息  注意了 这12种行为都算老赖

注意了 这12种行为都算老赖

发表时间:2017-05-05 07:00:37  来源:临淄百度信息港  浏览:次   【】【】【
5月3日,记者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联合打击惩治拒执犯罪。同时,《意见》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以及属于拒执犯罪的12种情形进行了明确。
5月3日,记者从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联合打击惩治拒执犯罪。同时,《意见》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以及属于拒执犯罪的12种情形进行了明确。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立法解释,列举了五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2015年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立法解释中的第五种情形‘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又列举了八种情形。”采访中,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公检法”联合印发的《意见》所明确的12种情形,就是建立在此前《刑法》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拒不执行范围进一步明确。

按照要求,《意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执行人分别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自觉履行行为作出了从宽处理的规定,引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从而使打击犯罪与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相结合,畅通通过公诉程序打击拒执犯罪的渠道。

此外,《意见》明确,根据拒执罪的认定要素,从犯罪主体、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等方面对需要收集、固定的证据材料进行细化、列举,以促进“公检法”三机关对证据收集标准的统一认定。从执行法院发现涉嫌拒执罪,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到法院审理判决,每一个环节都规定具体的职责分工,提出协作要求。同时,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作出了检察监督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责任编辑:临淄百度信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