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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烟花爆竹征平时不能随意燃放了

发表时间:2017-12-05 15:28:26  来源:鲁中晨报  浏览:次   【】【】【
在国庆、元旦、农历腊月廿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等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者须报请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燃放。
12月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提出市级人民政府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以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重要物资仓库及重要军事设施周围;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高压电线,变压器,变电所,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区域;机关、学校、医院、老年休养场所、幼儿园等;车站、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等;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这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在国庆、元旦、农历腊月廿三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举行重大庆典活动等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者须报请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燃放。

《征求意见稿》明确,构成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处罚机关给予奖励。

该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淄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成区。桓台、沂源、高青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实际,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鲁中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