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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10月9日起施行

发表时间:2017-09-30 16:13:49  来源:临淄信息港  浏览:次   【】【】【
记者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获悉,淄博市制定出台《淄博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据悉,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8日。
9月29日,记者从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网获悉,淄博市制定出台《淄博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据悉,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8日。

据了解,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在本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缴存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是指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资格证书,未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独立从事与所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相关的职业,为社会提供合法服务的劳动者。符合以上规定的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参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缴存基数作为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收入认定标准。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24%,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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